本辦法所稱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指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指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定者。
本辦法所稱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指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指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定者。根據經濟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2條,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指的是經濟部根據該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所指定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定的機構或組織。這些機構或組織在資通訊系統安全的管理上具有重要地位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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