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法施行細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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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礦業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了針對採礦權者備置於採礦場所的採礦實測圖的相關規定。根據該法條第一項,採礦權者應每月十日前,將上個月的採礦進度精確測繪在採礦實測圖中,並由採礦權者簽名蓋章,以備主管機關檢查。而根據該法條第二項,採礦實測圖的式樣和內容應依照主管機關的規定進行製定。 為提供相關範例,根據最新礦業法施行細則,採礦權者需要按照規定的格式和內容,將每個月的採礦進度精確測繪在採礦實測圖上。例如,假設某礦場的採礦權者在1月份進行了一定的採礦工作,他們應在2月的前十天內,將1月份的採礦進度細節測繪在實測圖上,包括已開採的礦區、開採區域的尺寸和形狀,並在圖上簽署和蓋章作為文件存檔。主管機關可以根據礦業法施行細則的規定,檢查該採礦實測圖以確保採礦活動的合法性和準確性。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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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