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場保安費提存支用實施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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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與增加生產,開拓坑道,改進採運或固定通風有關之工程及設備費用,不得動支保安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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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礦場保安費提存支用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礦場的增加生產、開拓坑道、改進採運或固定通風等相關工程及設備費用,不得使用保安費。具體而言,這些費用必須使用其他資金來支付,而不能使用保安費。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保安費專門用於礦場的保安措施,保護礦工的人身安全和礦場的安全運營。 參考資料: - 礦場保安費提存支用實施辦法(行政院公報108年10月30日修正) - 礦業法(行政院公報94年12月15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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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