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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保安費提存支用實施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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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與增加生產,開拓坑道,改進採運或固定通風有關之工程及設備費用,不得動支保安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礦場保安費提存支用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礦場的增加生產、開拓坑道、改進採運或固定通風等相關工程及設備費用,不得使用保安費。具體而言,這些費用必須使用其他資金來支付,而不能使用保安費。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保安費專門用於礦場的保安措施,保護礦工的人身安全和礦場的安全運營。 參考資料: - 礦場保安費提存支用實施辦法(行政院公報108年10月30日修正) - 礦業法(行政院公報94年12月15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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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保安費提存支用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礦場保安費提存支用實施辦法第 4 條規定:「凡與增加生產,開拓坑道,改進採運或固定通風有關之工程及設備費用,不得動支保安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礦場保安費提存支用實施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