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場保安費提存支用實施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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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費之收支應由各礦專列帳冊,以備經濟部隨時稽核,各礦並應於每年三月底以前將上年保安費存支情形列冊申報經濟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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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發布的《礦場保安費提存支用實施辦法》,第5條明確規定保安費的收支要由各礦場專門列帳冊,並在每年3月底之前將上一年度的保安費存支情況列冊申報經濟部進行查核。這意味著礦場需要將保安費的資金流動情況進行詳細登記,並在規定的時間內向經濟部提交報表以供稽核。 參考資料: 經濟部。《礦場保安費提存支用實施辦法》。https://laws.moea.gov.tw/NewsContent?id=FL024000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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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