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場保安費提存支用實施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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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費之收支,由各礦工會或員工推出代表,按期稽查,並得對其用途就第三條所列範圍視各礦實際情形,建議支配之先後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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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礦場保安費提存支用實施辦法」第6條的規定,保安費的收支事項要由各礦工會或員工推出代表進行稽查,並根據各礦的實際情況提出建議,對於保安費的使用順序進行支配。具體依據以下資料和範例說明: 根據中華民國礦業法第15條第2項規定,在每個礦場中,工會將從礦場的工資中扣除保安費,以維護礦場的秩序和安全。此外,礦場保安費提存支用實施辦法第3條明確列出了保安費的使用範圍,包括保安員工資、保險費、安全設備維護費等等。 (範例)根據礦場保安費提存支用實施辦法的規定,某礦場工會推出代表進行了保安費的稽查工作,並對保安費的使用進行了建議。根據他們的稽查結果,他們建議優先將保安費用於支付保安員的工資,確保保安員的薪酬得到及時支付,以維護礦場的秩序和安全。同時,他們也建議將部分保安費用用於維護和更新安全設備,以確保礦場的安全性和運營效率。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礦業法 - 礦場保安費提存支用實施辦法
- 第三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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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