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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保安費提存支用實施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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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礦按第二條每年提出之保安費,除照第三條支用外,如在年終尚有結存餘額,應轉入次年度帳內,與次年度應提出之保安費一併支用,不得抵沖次年度應提費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礦場保安費提存支用實施辦法」第7條的規定,礦場在每年提出的保安費中,除了按照第3條的規定進行支用外,如果在年終時尚有結餘餘額,該餘額應轉入次年度的帳戶內,與次年度應提出的保安費一併進行支用,不得用來抵消次年度應提的費用額。 參考資料: 礦場保安費提存支用實施辦法

  • 第二條條文
  • 第三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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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保安費提存支用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礦場保安費提存支用實施辦法第 7 條規定:「各礦按第二條每年提出之保安費,除照第三條支用外,如在年終尚有結存餘額,應轉入次年度帳內,與次年度…」(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礦場保安費提存支用實施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