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場保安費提存支用實施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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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礦場保安費提存支用實施辦法」第7條的規定,礦場在每年提出的保安費中,除了按照第3條的規定進行支用外,如果在年終時尚有結餘餘額,該餘額應轉入次年度的帳戶內,與次年度應提出的保安費一併進行支用,不得用來抵消次年度應提的費用額。 參考資料: 礦場保安費提存支用實施辦法
- 第二條條文
- 第三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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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