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場保安費提存支用實施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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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結存餘額保安費由經濟部視各該礦場實際需要,專案指定作改進必要保安措施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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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礦場保安費提存支用實施辦法第8條規定,前一條的結存餘額保安費可根據經濟部根據礦場實際需要進行專案指定,以用於改進必要的保安措施。具體來說,根據這項規定,經濟部可以根據礦場的實際情況,對保安費進行專案指定,以實施改進措施來確保礦場的安全。這意味著經濟部可以根據需要,將保安費用於改進礦場的保安措施,以提高礦場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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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