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採取規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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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政府對於採取土石之申請,應就其提出之各項書件圖說審查,如認為記載不完備或記載不明晰者,應附理由通知申請人於三十日內限期一次補正,逾期不補正者,駁回其申請;申請展限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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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土石採取規則第 10 條,縣市政府應就土石採取申請所提供的各項書件和圖說進行審查。如果發現記載不完備或不明晰的情況,縣市政府應附上理由並限期通知申請人補正,申請人如果逾期不補正,則申請會被駁回。對於展限申請也是同樣的程序。這意味著申請人必須在限期內提供完整和清晰的文件,以確保申請的成功。
- 駁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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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