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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採取規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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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政府對於採取土石之申請,應就其提出之各項書件圖說審查,如認為記載不完備或記載不明晰者,應附理由通知申請人於三十日內限期一次補正,逾期不補正者,駁回其申請;申請展限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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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土石採取規則第 10 條,縣市政府應就土石採取申請所提供的各項書件和圖說進行審查。如果發現記載不完備或不明晰的情況,縣市政府應附上理由並限期通知申請人補正,申請人如果逾期不補正,則申請會被駁回。對於展限申請也是同樣的程序。這意味著申請人必須在限期內提供完整和清晰的文件,以確保申請的成功。

  • 駁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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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採取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石採取規則第 10 條規定:「縣市政府對於採取土石之申請,應就其提出之各項書件圖說審查,如認為記載不完備或記載不明晰者,應附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石採取規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