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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採取規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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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政府對於土石採取申請案,應自收件日起二個月內為准駁,其需依前條補正者,自補正日起算;其需依環境影響評估及水土保持計畫之審查程序者,自完成審查程序日起算;申請展限者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縣市政府對於土石採取申請案的土石採取規則第11條規定,縣市政府收到申請後應在收件日起的兩個月內作出准駁的處理。如果申請需要進行補正,則從收到補正文件的日子起計算。如果申請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估及水土保持計畫的審查程序,則從完成審查程序的日子起計算。如果申請人需要延期申請展限,則也適用這條規定。這些規定可以有效確保縣市政府對土石採取申請案進行及時的處理。 資料來源: 1.土石採取法 2.行政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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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採取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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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石採取規則第 11 條規定:「縣市政府對於土石採取申請案,應自收件日起二個月內為准駁,其需依前條補正者,自補正日起算;其需依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石採取規則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