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採取規則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規則名詞涵義如左: 一、土石:指礦業法第二條所列各礦以外之土、砂、礫、石。 二、土石區:指依本規則許可採取土石之區域。 二、土石採取場:指採掘、儲運、碎解及洗、選土石作業之場所。 四、土石採取人:指取得土石採取許可證者。 五、土石採取場負責人:指實際綜理土石採取場業務者。 六、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指主辦土石採取場技術、安全管理業務之技術人員。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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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名詞涵義如左: 一、土石:指礦業法第二條所列各礦以外之土、砂、礫、石。 二、土石區:指依本規則許可採取土石之區域。 二、土石採取場:指採掘、儲運、碎解及洗、選土石作業之場所。 四、土石採取人:指取得土石採取許可證者。 五、土石採取場負責人:指實際綜理土石採取場業務者。 六、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指主辦土石採取場技術、安全管理業務之技術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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