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採取規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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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名詞涵義如左: 一、土石:指礦業法第二條所列各礦以外之土、砂、礫、石。 二、土石區:指依本規則許可採取土石之區域。 二、土石採取場:指採掘、儲運、碎解及洗、選土石作業之場所。 四、土石採取人:指取得土石採取許可證者。 五、土石採取場負責人:指實際綜理土石採取場業務者。 六、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指主辦土石採取場技術、安全管理業務之技術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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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本規則第3條所定義的名詞涵義如下: 1. 土石:指礦業法第二條所列各種礦物以外的土、砂、礫、石等天然資源。 2. 土石區:指經本規則許可可以進行土石採取的區域。 3. 土石採取場:指進行土石採掘、儲運、碎解、洗選等作業的場所。 4. 土石採取人:指取得土石採取許可證的人。 5. 土石採取場負責人:指實際負責管理土石採取場業務的人。 6. 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指負責土石採取場技術、安全管理業務的技術人員。 參考資料:土石採取規則第3條。
- 第二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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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