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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採取規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規則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建設局或工務局;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規則所定由縣市政府辦理之事項,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指定主管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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