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採取規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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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建設局或工務局;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規則所定由縣市政府辦理之事項,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指定主管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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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土石採取規則第4條明確規定了土石採取的主管機關,其中,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建設局或工務局;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此外,根據本規則的規定,由縣市政府辦理的事項,在直轄市則由直轄市政府指定主管局辦理。這些規定表明了土石採取許可和管理的主管機關的責任和權限分配。可作為範例的是水土保持局負責土石採取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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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