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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採取規則
第 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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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所稱
主管機關
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建設局或工務局;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規則所定由縣市政府辦理之事項,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指定主管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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