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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採取規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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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建設局或工務局;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規則所定由縣市政府辦理之事項,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指定主管局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土石採取規則第4條明確規定了土石採取的主管機關,其中,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建設局或工務局;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此外,根據本規則的規定,由縣市政府辦理的事項,在直轄市則由直轄市政府指定主管局辦理。這些規定表明了土石採取許可和管理的主管機關的責任和權限分配。可作為範例的是水土保持局負責土石採取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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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採取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石採取規則第 4 條規定:「本規則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建設局或工務局;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規則所定由縣市…」(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石採取規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