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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業用爆炸物製造及其原料加工廠場設置標準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危險作業區廠房內之隔間應為厚度三十公分以上之鋼筋混凝土牆,其運作炸藥總量不得超過二二六五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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