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業用爆炸物製造及其原料加工廠場設置標準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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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危險作業區廠房內之隔間應為厚度三十公分以上之鋼筋混凝土牆,其運作炸藥總量不得超過二二六五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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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實業用爆炸物製造及其原料加工廠場設置標準」第12条,各危險作業區廠房內的隔间应为厚度至少三十公分的钢筋混凝土墙,且其运营的爆炸物总量不得超过二二六五公斤。 参考资料示例:根据台湾《危险物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爆炸物製造及其原料加工廠需要遵守特定的安全要求。根据《危险物品管理条例》第12条,各危险作业区的隔间必须采用厚度至少三十公分的钢筋混凝土墙,以确保安全。此外,在运营过程中,该厂房内的爆炸物总量不得超过2265公斤。这些规定旨在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并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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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