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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實業用爆炸物製造及其原料加工廠場設置標準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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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座作業廠房最少應設兩處安全門,房屋甚小且工作人數不超過二人時得為一處,門寬不得少於一.五公尺,門高不得低於二公尺。 作業區 (工作面) 不得在工作者與出口之間。工作地點至出口處應通行無阻。室內作業人數在八人以上時,每增加五人應增設安全門一處,安全門應平均分配於建築物周圍,且每一工作者至其最近之安全門,不得超過七.五公尺,各安全門應分別通向屋外,禁止直接通至走廊或其他建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實業用爆炸物製造及其原料加工廠場設置標準第13條規定了作業廠房應設置安全門的要求。根據該條規定,每座作業廠房至少應設兩處安全門,且房屋若甚小且工作人數不超過二人時,則可以只設置一處。安全門的門寬不得少於1.5公尺,門高不得低於2公尺。 另外,該條還規定工作區 (工作面) 不得在工作者與出口之間,而工作地點至出口的通行路徑應無阻。如果室內作業人數在八人以上,則每增加五人應增設一處安全門。這些安全門應平均分佈於建築物的周圍,並且每一位工作者至其最近的安全門的距離不得超過7.5公尺。此外,每個安全門都應通向屋外,禁止直接通往走廊或其他建築物。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工作者在發生火災或其他危險時能迅速逃生,保障人身安全。根據此條的範例與資料,假設一座實業用爆炸物製造廠的作業廠房內有十二個人工作,則根據該條的要求,應該設置三處安全門,這三處安全門應均勻分佈於建築物周圍。此外,每一位工作者至其最近的安全門的距離不得超過7.5公尺,即使是離安全門最遠的工作者,其距離也不得超過7.5公尺。這樣的安排可以確保工作者在遇到危險時能夠迅速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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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業用爆炸物製造及其原料加工廠場設置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實業用爆炸物製造及其原料加工廠場設置標準第 13 條規定:「每座作業廠房最少應設兩處安全門,房屋甚小且工作人數不超過二人時得為一處,門寬不得少於一.五公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實業用爆炸物製造及其原料加工廠場設置標準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