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業用爆炸物製造及其原料加工廠場設置標準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每座作業廠房最少應設兩處安全門,房屋甚小且工作人數不超過二人時得為一處,門寬不得少於一.五公尺,門高不得低於二公尺。 作業區 (工作面) 不得在工作者與出口之間。工作地點至出口處應通行無阻。室內作業人數在八人以上時,每增加五人應增設安全門一處,安全門應平均分配於建築物周圍,且每一工作者至其最近之安全門,不得超過七.五公尺,各安全門應分別通向屋外,禁止直接通至走廊或其他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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