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業用爆炸物製造及其原料加工廠場設置標準 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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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火帽、起爆管、雷管、點火管、燃燒劑等物曝露之場所作業,須穿導電鞋並設導電地板 (如鉛、導電橡膠或導電地板混合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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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實業用爆炸物製造及其原料加工廠場設置標準》,第25條要求在有火帽、起爆管、雷管、點火管、燃燒劑等物曝露的場所進行作業時,必須穿著導電鞋並設置導電地板,例如使用鉛、導電橡膠或導電地板混合材料等。 參考資料: 1.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實業用爆炸物製造及其原料加工廠場設置標準」,2017年修訂,https://www.bsmi.gov.tw/wSite/lp?ctNode=3289&mp=2&idPath=3237_3264_3289 2.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業技術服務平台-實業用爆炸物製造及其原料加工廠場設置標準」,2021年修訂,https://www.dgbas.gov.tw/lp.asp?CtNode=1577&CtUnit=1157&BaseDSD=16&mp=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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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