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業用爆炸物製造及其原料加工廠場設置標準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地面廠房及庫房應架設桅桿式或天線式避雷針 (山洞式及低窪地區之庫房,仍應設置外在避雷裝置) 。避雷針之高度至少應高於庫房或廠房一.五公尺,其設置標準依照「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七款之規定。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地面廠房及庫房應架設桅桿式或天線式避雷針 (山洞式及低窪地區之庫房,仍應設置外在避雷裝置) 。避雷針之高度至少應高於庫房或廠房一.五公尺,其設置標準依照「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七款之規定。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