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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業用爆炸物製造及其原料加工廠場設置標準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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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廠房及庫房應架設桅桿式或天線式避雷針 (山洞式及低窪地區之庫房,仍應設置外在避雷裝置) 。避雷針之高度至少應高於庫房或廠房一.五公尺,其設置標準依照「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七款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實業用爆炸物製造及其原料加工廠場設置標準」第26條,地面廠房和庫房應有避雷針,並根據「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第27條第7款所規定的標準進行設置。避雷針的高度應至少高於庫房或廠房1.5公尺。在山洞式和低窪地區的庫房仍應設置外在避雷裝置。此標準的目的是為了確保防雷措施,以保護廠房和庫房免受雷擊的損害。具體的設置標準及方法可參考「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第27條第7款的相關規定。 參考資料:"實業用爆炸物製造及其原料加工廠場設置標準" 可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網站中「統一編碼規範-建築碼-實業用爆炸物製造及其原料加工廠場設置標準」。(最新為2015年修訂版本)

  • 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法規
  • 第二十七條第七款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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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業用爆炸物製造及其原料加工廠場設置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實業用爆炸物製造及其原料加工廠場設置標準第 26 條規定:「地面廠房及庫房應架設桅桿式或天線式避雷針 (山洞式及低窪地區之庫房,仍應設置外在避雷裝置) 。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實業用爆炸物製造及其原料加工廠場設置標準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