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業用爆炸物製造及其原料加工廠場設置標準 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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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廠房及庫房應架設桅桿式或天線式避雷針 (山洞式及低窪地區之庫房,仍應設置外在避雷裝置) 。避雷針之高度至少應高於庫房或廠房一.五公尺,其設置標準依照「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七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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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實業用爆炸物製造及其原料加工廠場設置標準」第26條,地面廠房和庫房應有避雷針,並根據「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第27條第7款所規定的標準進行設置。避雷針的高度應至少高於庫房或廠房1.5公尺。在山洞式和低窪地區的庫房仍應設置外在避雷裝置。此標準的目的是為了確保防雷措施,以保護廠房和庫房免受雷擊的損害。具體的設置標準及方法可參考「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第27條第7款的相關規定。 參考資料:"實業用爆炸物製造及其原料加工廠場設置標準" 可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網站中「統一編碼規範-建築碼-實業用爆炸物製造及其原料加工廠場設置標準」。(最新為2015年修訂版本)
- 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法規
- 第二十七條第七款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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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