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業用爆炸物製造及其原料加工廠場設置標準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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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加工廠區內外應設消防設施,必要時設自動滅火設施,廠區內應設消防栓,廠區附近應設消防用貯水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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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實業用爆炸物製造及其原料加工廠場設置標準》第27條,製造加工廠區內外應設消防設施,必要時設自動滅火設施,廠區內應設消防栓,廠區附近應設消防用貯水池。 根據資料中提到的參考資料《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以及《消防法》,我們可以了解更多關於這項法規的內容。根據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5條,爆竹煙火製造場所在未受到波及的情況下,需要依照相關法令申請取得建造執照和使用執照之後方可作為儲存倉庫使用。而根據消防法第26條第2項,火災現場在未調查鑑定前應保持完整,必要時可進行封鎖。因此,在製造加工廠區內外設置消防設施和自動滅火設施,以及在廠區內設置消防栓和廠區附近設置消防用貯水池,是為了確保在發生火災時能夠快速有效地進行滅火和救援工作,以保障公共安全。 參考資料: -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 消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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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