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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業用爆炸物製造及其原料加工廠場設置標準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製造加工用機械、器具及容器等,應避免鐵類與鐵類間之摩擦,如機械設備無法避免者,應有充分之潤滑。 前列機械等設施,應加設防止靜電之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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