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業用爆炸物製造及其原料加工廠場設置標準 第 2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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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加工用機械、器具及容器等,應避免鐵類與鐵類間之摩擦,如機械設備無法避免者,應有充分之潤滑。 前列機械等設施,應加設防止靜電之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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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實業用爆炸物製造及其原料加工廠場設置標準第28條規定了以下兩項要求: 1. 製造加工用機械、器具及容器等,應避免鐵類與鐵類間之摩擦,如機械設備無法避免者,應有充分之潤滑。 根據台灣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4條第2項,雇主有義務確保工作場所的安全,包括確保機械器具的正常運作和防止事故發生。此外,根據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84條,機械設備的維護應遵循製造商的指引和最佳實踐,並確保機械各部分的順暢運行。在製造加工爆炸物的場所中,避免鐵類與鐵類間的摩擦可以防止火花的產生,進一步減少爆炸的風險。如果無法完全避免摩擦,則應提供充分的潤滑以減少火花的產生。 2. 前列機械等設施,應加設防止靜電之設施。 根據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77條,工作場所應根據可能存在的危險和風險,採取適當的預防措施,包括防止靜電的措施。在實業用爆炸物製造及其原料加工廠場中,由於可能存在可燃性氣體或粉塵,靜電的產生和累積可能引發爆炸。因此,根據上述標準,製造加工的機械等設施應加設防止靜電的設施,例如接地措施、防靜電地板等,以有效地防止靜電的累積和釋放,減少爆炸的風險。 範例參考資料: -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最新修訂日期: 2020/1/14] (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OC03.aspx?datatype=etype&N2=E0K00001_1101_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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