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業用爆炸物製造及其原料加工廠場設置標準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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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物製造及原料加工廠應設於偏僻空曠地區,其危險作業區及火藥庫安全距離,除應依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外,廠外設施至廠房建築基地境界線至少應保持一百二十公尺以上,但離特定建築物、國家古蹟建築物、飛機場、港口、碼頭、發電廠、變電所、水庫、油槽、氣槽、火車站、公園、市街房屋、村莊、學校、醫院、戲院、寺廟、教堂、運動場、工廠、公用道路等公共設施應保持二百公尺以上。設有擋牆或具有天然掩護體者,得減半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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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法規資訊,我們可以逐條釋義實業用爆炸物製造及其原料加工廠場設置標準第4條。 實業用爆炸物製造及原料加工廠應設於偏僻空曠地區,其危險作業區及火藥庫安全距離,除應依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外,廠外設施至廠房建築基地境界線至少應保持一百二十公尺以上 根據這條法規,爆炸物製造及原料加工廠應該設置在偏僻的空曠地區。在該廠的危險作業區和火藥庫周圍必須保持安全距離,並且在廠房建築基地的邊界線上,至少要有一百二十公尺以上的距離。 但離特定建築物、國家古蹟建築物、飛機場、港口、碼頭、發電廠、變電所、水庫、油槽、氣槽、火車站、公園、市街房屋、村莊、學校、醫院、戲院、寺廟、教堂、運動場、工廠、公用道路等公共設施應保持二百公尺以上 該法條清楚規定,爆炸物製造及原料加工廠距離特定建築物、國家古蹟建築物、飛機場、港口、碼頭、發電廠、變電所、水庫、油槽、氣槽、火車站、公園、市街房屋、村莊、學校、醫院、戲院、寺廟、教堂、運動場、工廠和公用道路等公共設施,應保持至少200公尺的距離。 設有擋牆或具有天然掩護體者,得減半計算之 根據這條法規,如果爆炸物製造及原料加工廠周圍有擋牆或天然掩護體存在,可以將安全距離的要求減半計算。 根據法規的解釋,實業用爆炸物製造及其原料加工廠場設置標準第4條旨在確保爆炸物製造及原料加工廠與周圍公共設施之間有足夠的安全距離,以減少潛在的危險。這是為了保護公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法規還考慮到特定建築物和國家古蹟建築物的特殊性,對其設置了更長的安全距離要求。同時,法規容許存在擋牆或天然掩護體的情況下,對安全距離要求進行減半計算。
- 第二十一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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