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業用爆炸物製造及其原料加工廠場設置標準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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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加工廠區應劃定危險區,設危險境界,在危險區入口揭示危險警標並設置警衛,危險區四週應設兩公尺寬之防火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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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實業用爆炸物製造及其原料加工廠場設置標準」第5條,製造、加工廠區應劃定危險區,並設置危險境界,在危險區的入口應揭示危險警標並設置警衛。危險區的四周應設立一個兩公尺寬的防火空地。 根據參考資料《實業用爆炸物製造及其原料加工廠場設置標準》,製造、加工廠區為了保護周邊人員與財產的安全,需要劃定危險區並設置危險境界來限制進入。危險區的入口應該明確標示危險警標,並設置警衛以控制進入區域的人員。此外,在危險區的四周,建議設置一個兩公尺寬的防火空地,以增加防火安全的距離。這樣的設置可以減少火災擴散的風險,並增加逃生的時間與空間。 例如,一家製造爆炸物的工廠為了符合該法規的要求,劃定了危險區,並在危險區的入口設置了明顯的危險警標。同時,他們也安排了警衛人員以確保只有經過授權的人員才能進入危險區。此外,他們在危險區的四周設置了一個兩公尺寬的防火空地,以增加防火的安全距離。這樣的設置有助於防止火災擴散,並提供更多的逃生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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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