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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業用爆炸物製造及其原料加工廠場設置標準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製造、加工廠區應劃定危險區,設危險境界,在危險區入口揭示危險警標並設置警衛,危險區四週應設兩公尺寬之防火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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