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業用爆炸物製造及其原料加工廠場設置標準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爆炸物製造及其原料加工廠各危險作業區應設擋牆或具有天然掩護體。其廠房相互安全距離應依左表之規定: (編 註:附表請參閱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 年 5 月版 (二○) 第 13364-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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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物製造及其原料加工廠各危險作業區應設擋牆或具有天然掩護體。其廠房相互安全距離應依左表之規定: (編 註:附表請參閱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 年 5 月版 (二○) 第 13364-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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