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業用爆炸物製造及其原料加工廠場設置標準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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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物製造及其原料加工廠各危險作業區應設擋牆或具有天然掩護體。其廠房相互安全距離應依左表之規定: (編 註:附表請參閱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 年 5 月版 (二○) 第 13364-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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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中提到的實業用爆炸物製造及其原料加工廠場設置標準第6條,該條規定了爆炸物製造及其原料加工廠的安全要求,包括設置擋牆或具有天然掩護體以及相互安全距離應根據相關表格規定。然而,在問題中沒有附上表格的具體內容,因此無法進一步解釋詳細的規定內容。如果能提供附表相關內容,我可以給出更具體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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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