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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業用爆炸物製造及其原料加工廠場設置標準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炸藥實驗室須以擋板相互隔離,危險性之實驗應以遙控方式操作,操作處所應以擋牆 (板) 掩護,炸藥實驗室之安全距離應依左表之規定。 (編 註:附表請參閱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 年 5 月版 (二○) 第 1336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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