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業用爆炸物製造及其原料加工廠場設置標準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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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房外牆及屋頂應由不燃性物質構成,但採用成型可燃性屋頂時,屋架必須為不燃性物料,非因作業需要,廠房不得設有地下室及樓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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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實業用爆炸物製造及其原料加工廠場設置標準第8條,廠房的外牆及屋頂應由不燃性物質構成。只有當廠房採用成型可燃性屋頂時,屋架才可以使用不燃性物料。此外,除非是出於作業需要,廠房不得設有地下室或樓房。 參考資料: (1)實業用爆炸物製造及其原料加工廠場設置標準(2015年修正版) (2)「爆炸物業務(產研)證書及實驗(廠)許可辦法」(2018年修正版) 範例:根據實業用爆炸物製造及其原料加工廠場設置標準第8條的規定,如果一個廠房的外牆及屋頂都是採用了不燃性物質構成,並且屋架也是使用了不燃性物料,則可以符合該條規定。另外,如果廠房沒有地下室或樓房,也符合該條規定的要求。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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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