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場安全管理人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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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管理人員之獎懲,應由礦業權者或礦場安全監督員擬具獎懲報告表,報請主管機關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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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礦場安全管理人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礦場安全管理人員的獎懲應該由礦業權者或礦場安全監督員擬具獎懲報告表,並報請主管機關核辦。這意味著礦場安全管理人員的獎懲決定需要經過主管機關的審核才能生效。 無法提供該法條具體的範例與相關的參考資料。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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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