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場安全管理人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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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前條處分未滿一年者,不得擔任礦場安全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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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礦場安全管理人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第 13 條的規定,如果一個人受到前一條所述的處分並且未滿一年,就不能擔任礦場安全管理人員的職位。以下是一個關於這條法規的範例: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礦場安全管理人員由於違反安全規定而受到停職處分,而該處分的時間未滿一年,那麼他將不能再被任命為礦場安全管理人員,直到處分的期限屆滿。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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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