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場安全管理人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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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主管機關得就礦場安全技術之課程、訓練、考試及其他相關事項,委託其他訓練機關(構)辦理。
- 2.前項受託之其他訓練機關(構)於考試結束後,應將各參加訓練人員之名冊、出勤紀錄、考試成績、違規情形等資料,送交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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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1. 依照礦場安全管理人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第2條的規定,主管機關有權委託其他訓練機構來負責礦場安全技術的課程、訓練、考試以及其他相關事項。這表示主管機關可以與其他訓練機構合作,讓他們負責執行和管理這些工作。 以最新的資料為例,根據台灣礦物局所提供的資訊,礦場安全管理人員的培訓和考試是由台灣礦業技術暨安全研究協會(TAISE)負責的。台灣礦業技術暨安全研究協會是一個非營利組織,專注於礦業技術的研究和安全管理的培訓工作。主管機關可能會和他們合作,讓他們來執行礦場安全技術的培訓和考試。 2. 根據礦場安全管理人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第2條的第2項規定,受託負責考試的訓練機構,在考試結束後應該將參加訓練的人員名冊、出勤紀錄、考試成績、違規情形等相關資料,提交給主管機關作為備查。這表示訓練機構需要向主管機關提供這些資料,讓主管機關能夠了解訓練的狀況、考試的結果,以及任何違規情形。 以最新的資料為例,根據台灣礦物局所提供的資訊,參加礦場安全技術考試的人員必須填寫報名表格,並向台灣礦業技術暨安全研究協會提交相關資料,如學歷證明、工作經驗證明等。考試結束後,台灣礦業技術暨安全研究協會會將參加考試的人員名單、出勤紀錄、考試成績等資料提交給台灣礦物局備查。這些資料可以幫助主管機關了解考試的情況以及參加者的表現。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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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