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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管理人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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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礦場負責人應指派礦場安全管理員一人,擔任礦場安全主管。
  2. 2.礦場負責人具有礦場安全管理員或礦場安全督察員資格者,得兼任(或兼代)礦場安全主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顯示,礦場安全管理人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第 7 條規定如下: 1. 礦場負責人應指派一位礦場安全管理員擔任礦場安全主管。這意味著礦場必須有一名專門負責安全管理的人員。 2. 如果礦場負責人本身具有礦場安全管理員或礦場安全督察員的資格,則可以兼任(或兼代)擔任礦場安全主管。這表示具有相關資格的人員可以同時擔任多個職務。 根據上述法條,如果礦場負責人具有安全管理人員的資格,則可以兼任礦場安全主管一職。這樣的安排可以確保具有專業知識和經驗的人員負責確保礦場的安全。此外,這樣的安排還可以提高效率,因為同一人可以同時擔任多個職務。 範例:例如,如果一位礦場負責人既具有礦場安全管理員資格又具有礦場安全督察員資格,那麼他可以同時擔任礦場安全主管的職位。這樣的話,他就能夠同時負責安全管理和安全督察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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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管理人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礦場安全管理人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第 7 條規定:「礦場負責人應指派礦場安全管理員一人,擔任礦場安全主管。礦場負責人具有礦場安全管理員或礦場安全督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礦場安全管理人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