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場安全管理人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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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礦業權者在遴用礦場安全管理人員時,需遵循以下程序: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履歷表、學歷證件或已核定的資格證件,報主管機關核定(第一項)。同樣地,當礦場安全管理人員離職或發生異動時,礦業權者應立即遴用具備規定資格的人員接替,並報主管機關核定(第二項)。 這表示在遴用礦場安全管理人員時,礦業權者必須提交相關文件和資格證明,並經主管機關核定後方可任命。同樣地,當礦場安全管理人員離職或異動時,礦業權者需要立即遴用符合規定資格的人員進行替換,並報告主管機關核定。 參考資料: 礦場安全管理人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第 6 條”。經濟部礦務局,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60018
- 核定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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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