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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管理人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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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礦業權者遴用礦場安全管理人員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履歷表、學歷證件或經核定之資格證件,報主管機關核定。
  2. 2.礦場安全管理人員離職或異動時,礦業權者應即遴用具備規定資格人員接替,並報主管機關核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礦業權者在遴用礦場安全管理人員時,需遵循以下程序: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履歷表、學歷證件或已核定的資格證件,報主管機關核定(第一項)。同樣地,當礦場安全管理人員離職或發生異動時,礦業權者應立即遴用具備規定資格的人員接替,並報主管機關核定(第二項)。 這表示在遴用礦場安全管理人員時,礦業權者必須提交相關文件和資格證明,並經主管機關核定後方可任命。同樣地,當礦場安全管理人員離職或異動時,礦業權者需要立即遴用符合規定資格的人員進行替換,並報告主管機關核定。 參考資料: 礦場安全管理人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第 6 條”。經濟部礦務局,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60018

  • 核定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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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管理人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礦場安全管理人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礦業權者遴用礦場安全管理人員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履歷表、學歷證件或經核定之資格證件,報主管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礦場安全管理人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