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場安全管理人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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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礦場其礦場安全管理人員之資格,應分別取得。但已取得其中一種礦場安全管理人員資格,經主管機關他種類礦場安全技術訓練合格者,得擔任該他種類礦場安全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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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礦場安全管理人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第5條,完全取得某一種礦場安全管理人員資格的人,可以擔任該種類礦場安全管理人員的職位。如果已經取得某一種類礦場安全管理人員資格,卻也經過主管機關的其他種類礦場安全技術訓練合格,則可以擔任這個其他種類礦場安全管理人員的職位。以下是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例子:某人已經取得礦場安全管理人員的資格,並經過主管機關的礦場安全技術訓練,合格成為另一類礦場安全管理人員,因此可以被任命為這個其他種類礦場安全管理人員的職位。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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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