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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管理人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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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並經參加主管機關舉辦或其委託之其他訓練機關(構)辦理之礦場安全技術訓練結業考試及格者,始得擔任礦場坑內、坑外或機電安全督察員: 一、專科以上學校相關科系畢業或高等考試相關類科及格,曾從事礦場有關技術工作六個月以上者。 二、專科以上學校相關科系畢業,高級工業職業學校相關類科畢業或高等考試非相關類科及格,曾從事礦場有關技術工作一年以上者。 三、高級中學或高級職業學校非相關類科畢業,普通考試非相關類科及格或初級工業職業學校相關類科畢業,曾從事礦場有關技術工作二年以上者。 四、國民中學或初級職業學校非相關類科畢業,曾從事礦場有關技術工作三年以上者。 五、國民小學畢業或同等學歷,曾從事礦場有關技術工作五年以上者。
  2. 2.本辦法施行前,依礦場安全法臺灣省施行細則已取得石油、天然氣礦場之礦場探採、機械、土木、電氣、化工、儲運安全督察員資格者,得依相關專長轉任同類礦場之礦場坑外安全督察員或礦場機電安全督察員。
  3. 3.領有甲種電匠或室內配線乙級技術士證照,曾從事礦場有關技術工作一年以上者,得擔任露天礦場之礦場機電安全督察員。
  4. 4.已取得礦場安全管理員資格者,得擔任同類礦場之相關礦場安全督察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礦場安全管理人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第4條,具備以下資格之一,並經過主管機關舉辦或其委託的其他訓練機關辦理之礦場安全技術訓練結業考試及格,方可擔任礦場的坑內、坑外或機電安全督察員: 1. 專科以上學校相關科系畢業或高等考試相關類科及格,並曾從事礦場有關技術工作六個月以上。 範例:持有礦業相關專科學校的學位,並曾在礦場工作六個月以上。 2. 專科以上學校非相關科系畢業,高級工業職業學校相關類科畢業或高等考試非相關類科及格,並曾從事礦場有關技術工作一年以上。 範例:持有非相關科系的專科以上學歷,並在礦場工作一年以上。 3. 高級中學或高級職業學校非相關類科畢業,普通考試非相關類科及格或初級工業職業學校相關類科畢業,並曾從事礦場有關技術工作二年以上。 範例:持有高中或高職非相關類科的畢業證書,並在礦場工作二年以上。 4. 國民中學或初級職業學校非相關類科畢業,並曾從事礦場有關技術工作三年以上。 範例:持有國中或初職非相關科系的畢業證書,並在礦場工作三年以上。 5. 國民小學畢業或同等學歷,並曾從事礦場有關技術工作五年以上。 範例:持有國小畢業證書或同等學歷,並在礦場工作五年以上。 此外,根據該法規第2條,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特定礦場之安全督察員資格者,可以擔任相關礦場的坑外安全督察員或機電安全督察員。 再者,根據該法規第3條,擁有甲種電匠或室內配線乙級技術士證照,並曾從事礦場有關技術工作一年以上者,可以擔任露天礦場的機電安全督察員。 最後,根據該法規第4條,已取得礦場安全管理員資格者,可以擔任相同類型礦場的相關礦場安全督察員。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礦場安全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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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管理人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礦場安全管理人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並經參加主管機關舉辦或其委託之其他訓練機關(構)辦理之礦場安全技術訓練結業考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礦場安全管理人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