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輸入業輸入石油種類,以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准許輸入者為限。但在油品全面開放進口前已取得石油煉製業經營許可執照者,不在此限。
石油管理法第11條規定了石油輸入業的相關規定。根據該條規定,石油輸入業只能輸入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准許輸入的石油種類。然而,在油品全面開放進口之前已取得石油煉製業經營許可執照的業者,則不受此限制。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公司在油品全面開放進口前已經取得了石油煉製業經營許可執照,那麼這家公司就可以輸入任何石油種類,而不受石油管理法第11條的限制。
石油輸入業輸入石油種類,以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准許輸入者為限。但在油品全面開放進口前已取得石油煉製業經營許可執照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油品自由化乃分階段進行,現階段僅開放部份石油製品輸入,爰明定申請輸入石油種類,以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准許輸入者為限。 二、取得石油煉製業許可執照者,依「石油及石油產品輸入輸出生產銷售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規定,其輸入石油種類已不受限制,爰訂定但書予以排除。
一、油品自由化乃分階段進行,現階段僅開放部份石油製品輸入,爰明定申請輸入石油種類,以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准許輸入者為限。 二、取得石油煉製業許可執照者,依「石油及石油產品輸入輸出生產銷售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規定,其輸入石油種類已不受限制,爰訂定但書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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