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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管理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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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填具申請書,載明經營主體名稱及所在地、負責人姓名及住所、輸入石油之種類及數量,專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准輸入使用: 一、煉製石油之試車,需使用石油。 二、製造石化原料工廠之試車,需使用石油製品。 三、研究測試,需使用石油。 四、輸入國內無產製且無類似規格之特殊用途石油製品。 五、輸入一公斤以下隨同容器包裝之汽油、柴油之石油製品。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石油管理法第13條,如果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填寫申請書,載明經營主體名稱及所在地、負責人姓名及住所、輸入石油之種類及數量,專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輸入使用: 一、煉製石油之試車,需使用石油。 例如,某石油公司正在進行煉製石油的試車作業,需要使用石油,所以可以根據此情況填寫申請書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的核准。 二、製造石化原料工廠之試車,需使用石油製品。 例如,某石化原料工廠正在進行試車作業,需要使用石油製品,所以可以根據此情況填寫申請書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的核准。 三、研究測試,需使用石油。 例如,某研究機構正在進行石油相關的研究測試,需要使用石油,所以可以根據此情況填寫申請書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的核准。 四、輸入國內無產製且無類似規格之特殊用途石油製品。 例如,某公司需要進口國內無法生產且無類似規格的特殊用途石油製品,所以可以根據此情況填寫申請書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的核准。 五、輸入一公斤以下隨同容器包裝之非汽油、柴油之石油製品。 例如,某公司需要進口一公斤以下的非汽油、柴油之石油製品,並且是隨同容器包裝,所以可以根據此情況填寫申請書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的核准。 這些釋義的依據是根據石油管理法第13條的內容以及上述提供的相關範例。

立法沿革 1

(0900927 制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填具申請書,載明經營主體名稱及所在地、負責人姓名及住所、輸入石油之種類及數量,專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輸入使用:   一、煉製石油之試車,需使用石油。   二、製造石化原料工廠之試車,需使用石油製品。   三、研究測試,需使用石油。   四、輸入國內無產製且無類似規格之特殊用途石油製品。   五、輸入一公斤以下隨同容器包裝之非汽油、柴油之石油製品。

立法理由一、為解決石油煉製業及製造石油原料工業,在取得工廠登記證前,尚無法依規定輸入石油供試車使用,爰有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   二、研究測試使用之石油及國內無產製且無類似規格之特殊用途石油製品,多非作為能源使用,其輸入量不大,爰於第三款明定得專案申請輸入,以符合實際需要。   三、一公斤以下隨同容器包裝之非汽油、柴油之石油製品輸入業務,依現行能源法規之規定,雖己准許自由進口,惟為期公平,應與石油輸入業同負擔石油基金義務,爰納入第五款規範,以利管理。

  • 住所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名詞
(0900927 制定)

一、為解決石油煉製業及製造石油原料工業,在取得工廠登記證前,尚無法依規定輸入石油供試車使用,爰有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   二、研究測試使用之石油及國內無產製且無類似規格之特殊用途石油製品,多非作為能源使用,其輸入量不大,爰於第三款明定得專案申請輸入,以符合實際需要。   三、一公斤以下隨同容器包裝之非汽油、柴油之石油製品輸入業務,依現行能源法規之規定,雖己准許自由進口,惟為期公平,應與石油輸入業同負擔石油基金義務,爰納入第五款規範,以利管理。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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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管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石油管理法第 13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填具申請書,載明經營主體名稱及所在地、負責人姓名及住所、輸入石油之種類及數量…」(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石油管理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石油管理法第 1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