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石油管理法第16條規定,經營汽、柴油批發業業務者只限於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經營該業務的人應該提交公司章程、銷售計畫以及填寫申請書,其中需載明經營主體名稱、所在地、所營事業、負責人姓名及住所。然後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並取得登記證後,才可以開始營業。但已經取得石油或石油產品生產業務或輸入業務經營許可執照的人,則不受此限制。 根據經濟部103年2月17日的函文,石油管理法第16條第2項所稱的石油批發業,是指將石油批發給其他公司使用,例如供應船運公司使用的柴油。而石油批發業者也可以經營零售業務,如供應營造公司使用的柴油。這些情況都不需要設置加油站。 這些資料都與問題中的參考資料有直接關聯。
經營汽、柴油批發業業務者,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申請經營汽、柴油批發業業務者,應檢具公司章程、銷售計畫,並填具申請書,載明經營主體名稱及所在地、所營事業、負責人姓名及住所,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並取得登記證後,始得營業。但已領得石油或石油產品生產業務或輸入業務經營許可執照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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