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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管理法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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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國內石油市場因突發事故,致油品供需失調或有失調之虞,中央主管機關得對石油輸出業輸出石油加課石油基金,其課徵之額度、期間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解除時,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石油管理法第15-1條,當國內石油市場因突發事故而出現供需失調或可能出現失調時,中央主管機關可以對石油輸出業徵收石油基金,以紓解市場情況。該法並未明確規定課徵的額度和期間,而是由中央主管機關根據當時的情況來公告相關規定。當危機解除時,中央主管機關也可以停止徵收石油基金。目前沒有找到具體的案例或參考資料與此條相關。

立法沿革 1

(1000107 增訂)

為因應國內石油市場因突發事故,致油品供需失調或有失調之虞,中央主管機關得對石油輸出業輸出石油加課石油基金,其課徵之額度、期間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解除時,亦同。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依石油管理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一條規定,必要時政府得限制石油輸出業者輸出石油,及實施緊急時期石油管制。爰增訂本條文為:「為因應國內石油市場因突發事故,致油品供需失調或有失調之虞,中央主管機關得對石油輸出業輸出石油加課石油基金,其課徵之額度、期間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解除時,亦同。」。

  • 主管機關名詞
(1000107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依石油管理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一條規定,必要時政府得限制石油輸出業者輸出石油,及實施緊急時期石油管制。爰增訂本條文為:「為因應國內石油市場因突發事故,致油品供需失調或有失調之虞,中央主管機關得對石油輸出業輸出石油加課石油基金,其課徵之額度、期間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解除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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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管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石油管理法第 15-1 條規定:「為因應國內石油市場因突發事故,致油品供需失調或有失調之虞,中央主管機關得對石油輸出業輸出石油加課…」(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石油管理法第 1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石油管理法第 15-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