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國內石油市場因突發事故,致油品供需失調或有失調之虞,中央主管機關得對石油輸出業輸出石油加課石油基金,其課徵之額度、期間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解除時,亦同。
根據石油管理法第15-1條,當國內石油市場因突發事故而出現供需失調或可能出現失調時,中央主管機關可以對石油輸出業徵收石油基金,以紓解市場情況。該法並未明確規定課徵的額度和期間,而是由中央主管機關根據當時的情況來公告相關規定。當危機解除時,中央主管機關也可以停止徵收石油基金。目前沒有找到具體的案例或參考資料與此條相關。
為因應國內石油市場因突發事故,致油品供需失調或有失調之虞,中央主管機關得對石油輸出業輸出石油加課石油基金,其課徵之額度、期間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解除時,亦同。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依石油管理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一條規定,必要時政府得限制石油輸出業者輸出石油,及實施緊急時期石油管制。爰增訂本條文為:「為因應國內石油市場因突發事故,致油品供需失調或有失調之虞,中央主管機關得對石油輸出業輸出石油加課石油基金,其課徵之額度、期間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解除時,亦同。」。
一、本條新增。 二、依石油管理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一條規定,必要時政府得限制石油輸出業者輸出石油,及實施緊急時期石油管制。爰增訂本條文為:「為因應國內石油市場因突發事故,致油品供需失調或有失調之虞,中央主管機關得對石油輸出業輸出石油加課石油基金,其課徵之額度、期間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解除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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