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管理法 第 1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為因應國內石油市場因突發事故,致油品供需失調或有失調之虞,中央主管機關得對石油輸出業輸出石油加課石油基金,其課徵之額度、期間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解除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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