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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管理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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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石油輸出業之設立,應檢附輸出計畫,並填具申請書,載明經營主體名稱、所在地、所營事業、負責人姓名及住所,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並取得登記證後,始得營業。
  2. 2.國內石油市場因突發事故,致油品供需失調或有失調之虞時,中央主管機關得限制石油輸出業者輸出石油。
  3. 3.前項所定供需失調或有失調之虞時之認定、限制期間、條件及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解除時,亦同。
  4. 4.石油業輸出石油供研究測試者,應專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石油管理法第15條規定了關於石油輸出業的設立和限制。根據第1項,石油輸出業者在設立時需提交輸出計畫,填寫申請書,並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並取得登記證後方可開展業務。第2項規定了國內石油市場因突發事故出現供需失調或有失調之虞時,中央主管機關可以限制石油輸出業者的石油輸出。第3項規定了關於供需失調認定、限制期間、條件和方式的公告要求,解除限制也需同樣公告。第4項則規定非石油業者輸出石油進行研究測試,需要向中央主管機關專案報請核准。 參考資料: - 石油管理法(中華民國經濟部能源局網站)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2

(0900927 制定)

石油輸出業之設立,應檢附輸出計畫,並填具申請書,載明經營主體名稱及所在地、所營事業、負責人姓名及住所,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並取得登記證後,始得營業。   非石油業輸出石油供研究測試者,需專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立法理由明定石油輸出業之設立,應辦理登記及其申請程序。

(0961221 修正)

石油輸出業之設立,應檢附輸出計畫,並填具申請書,載明經營主體名稱、所在地、所營事業、負責人姓名及住所,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並取得登記證後,始得營業。   國內石油市場因突發事故,致油品供需失調或有失調之虞時,中央主管機關得限制石油輸出業者輸出石油。   前項所定供需失調或有失調之虞時之認定、限制期間、條件及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解除時,亦同。   非石油業輸出石油供研究測試者,應專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優先確保國內民生及工業所需石油,避免因突發事故,致油品供需失調或有失調之虞,授予中央主管機關經一定公告之程序,得限制石油之輸出,爰增訂第二項及第三項。   三、原條文第二項移列為第四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 住所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名詞
(0900927 制定)

明定石油輸出業之設立,應辦理登記及其申請程序。

(0961221 修正)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優先確保國內民生及工業所需石油,避免因突發事故,致油品供需失調或有失調之虞,授予中央主管機關經一定公告之程序,得限制石油之輸出,爰增訂第二項及第三項。   三、原條文第二項移列為第四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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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管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石油管理法第 15 條規定:「石油輸出業之設立,應檢附輸出計畫,並填具申請書,載明經營主體名稱、所在地、所營事業、負責人姓名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石油管理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石油管理法第 1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