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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管理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經營加油站、加氣站、漁船加油站及其他銷售者之油源,以依法輸入或在國內煉製者為限。
  2. 購買石油之油源,以依法輸入或在國內煉製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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