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石油管理法第20條第1項的規定,經營加油站、加氣站、漁船加油站及其他銷售者的油源,僅限於依法輸入或在國內煉製的石油產品。這意味著經營這些加油站或銷售油源的業者,只能採用合法進口或在國內生產的石油產品,而不能使用非法途徑獲取的石油產品。 參考資料:石油管理法第20條 附註:根據石油管理法第20條第2項的規定,購買石油的油源也必須依法輸入或在國內煉製。這意味著油業業者或個人購買石油時,同樣不能使用非法途徑獲取的石油產品。 參考資料:石油管理法第20條
經營加油站、加氣站、漁船加油站及其他銷售者之油源,以依法輸入或在國內煉製者為限。 購買石油之油源,以依法輸入或在國內煉製者為限。
立法理由一、為避免來路不明之石油充斥市場,並確保油品品質、維護消費者權益,第一項規定業者銷售之石油應有合法油源。 二、為有效防杜地下油行氾濫,爰於第二項明定購買亦需有合法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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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避免來路不明之石油充斥市場,並確保油品品質、維護消費者權益,第一項規定業者銷售之石油應有合法油源。 二、為有效防杜地下油行氾濫,爰於第二項明定購買亦需有合法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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