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石油管理法第21條的規定: 1. 當油源不足或油價大幅波動,可能會影響國內石油的穩定供應或國家的安全時,中央主管機關有權實施緊急時期的石油管制、配售、價格限制、安全存量調整提撥及運用等措施。 2. 關於前項措施的實施條件、時機、程序、適用對象、範圍、實施內容及方式等細節,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緊急時期石油處置辦法,並報請行政院核定。 參考資料:石油管理法第21條
油源不足或油價大幅波動,有影響國內石油穩定供應或國家安全之虞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實施緊急時期石油管制、配售、價格限制、安全存量調整提撥及運用措施。 前項措施之實施條件、時機、程序、適用對象、範圍、實施內容及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緊急時期石油處置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立法理由石油之供需及價格平時由市場自行調節,於油源不足或價格不穩定之情況,應賦予中央主管機關有緊急處置權以為因應,爰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擬訂緊急時期石油處置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石油之供需及價格平時由市場自行調節,於油源不足或價格不穩定之情況,應賦予中央主管機關有緊急處置權以為因應,爰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擬訂緊急時期石油處置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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