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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業務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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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管理法
第 2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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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煉製業、石油輸入業、石油輸出業、汽、柴油批發業、加油站、加氣站、漁船加油站、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加儲油(氣)設施與設置達中央
主管機關
所定規模之自用加儲油(氣)設施者,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及意外污染責任險。
前項保險之保險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財政部定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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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煉製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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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輸出入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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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銷售管理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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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業務監督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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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石油基金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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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罰則 §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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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附則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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