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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管理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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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石油煉製業、石油輸入業、石油輸出業、汽、柴油批發業、加油站、加氣站、漁船加油站、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加儲油(氣)設施與設置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規模之自用加儲油(氣)設施者,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及意外污染責任險。
  2. 2.前項保險之保險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財政部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石油管理法第22條,石油煉製業、石油輸入業、石油輸出業、汽、柴油批發業、加油站、加氣站、漁船加油站、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的加儲油(氣)設施與達到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的自用加儲油(氣)設施的設置者,必須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和意外污染責任險。保險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和財政部商談後確定。 參考資料: 1. 石油管理法全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50021 2. 經濟部石油管理局網站: https://penal.moea.gov.tw/penal/Home.aspx

立法沿革 1

(0900927 制定)

石油煉製業、石油輸入業、石油輸出業、汽、柴油批發業、加油站、加氣站、漁船加油站、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加儲油(氣)設施與設置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規模之自用加儲油(氣)設施者,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及意外污染責任險。   前項保險之保險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財政部定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主管機關名詞
(0900927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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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管理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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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石油管理法第 22 條規定:「石油煉製業、石油輸入業、石油輸出業、汽、柴油批發業、加油站、加氣站、漁船加油站、航空站、商港或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石油管理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石油管理法第 2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