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石油管理法第22條,石油煉製業、石油輸入業、石油輸出業、汽、柴油批發業、加油站、加氣站、漁船加油站、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的加儲油(氣)設施與達到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的自用加儲油(氣)設施的設置者,必須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和意外污染責任險。保險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和財政部商談後確定。 參考資料: 1. 石油管理法全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50021 2. 經濟部石油管理局網站: https://penal.moea.gov.tw/penal/Home.aspx
石油煉製業、石油輸入業、石油輸出業、汽、柴油批發業、加油站、加氣站、漁船加油站、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加儲油(氣)設施與設置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規模之自用加儲油(氣)設施者,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及意外污染責任險。 前項保險之保險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財政部定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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