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業者因生產、進出口、銷售、運輸、儲備或其他與業務相關之行為,致損害他人權益者,應負賠償責任。
根據石油管理法第23條規定,石油業者若因生產、進出口、銷售、運輸、儲備或其他業務相關行為而對他人造成損害,則應負賠償責任。這意味著石油業者需要對其業務活動所造成的損害承擔法律責任並進行賠償。例如,如果一家石油公司的運輸活動導致油品外洩並損害了周圍環境或他人的財物,該公司可能需要賠償受害者的損失。
石油業者因生產、進出口、銷售、運輸、儲備或其他與業務相關之行為,致損害他人權益者,應負賠償責任。
立法理由鑑於近年來國內工安事故發生頻繁、為使污染性及危險性較高之石油產業有相對之警覺及防範義務,爰仿效先進國家,規定石油業者對於因生產、進口、銷售、運輸、儲備及其他與業務相關之行為時所發生之事故造成他人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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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近年來國內工安事故發生頻繁、為使污染性及危險性較高之石油產業有相對之警覺及防範義務,爰仿效先進國家,規定石油業者對於因生產、進口、銷售、運輸、儲備及其他與業務相關之行為時所發生之事故造成他人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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