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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管理法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石油煉製業或輸入業於歇業時,其所儲備之安全存量,應先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准,始得處分。
  2. 前項安全存量,中央主管機關得動用石油基金價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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