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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管理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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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石油煉製業或輸入業於歇業時,其所儲備之安全存量,應先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准,始得處分。
  2. 2.前項安全存量,中央主管機關得動用石油基金價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石油管理法第26條,石油煉製業或輸入業在停業時,必須先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告儲備的安全存量,經核准後才能進行處分。此外,中央主管機關也可以動用石油基金來以價購方式進行處理。 這段法條提到石油煉製業或輸入業在停業時必須報告安全存量,但沒有具體說明是哪個中央主管機關。參考資料中是否有涉及此條的範例資料不清楚,因此無法提供相關範例。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900927 制定)

石油煉製業或輸入業於歇業時,其所儲備之安全存量,應先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始得處分。   前項安全存量,中央主管機關得動用石油基金價購。

立法理由為避免業者規避安全存量義務,爰於第一項規定禁止業者於歇業時任意處分,俾免影響安全存量固定性;另為穩定石油供應,依第二項規定,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動用石油基金價購。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0900927 制定)

為避免業者規避安全存量義務,爰於第一項規定禁止業者於歇業時任意處分,俾免影響安全存量固定性;另為穩定石油供應,依第二項規定,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動用石油基金價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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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管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石油管理法第 26 條規定:「石油煉製業或輸入業於歇業時,其所儲備之安全存量,應先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始得處分。前項安全存量…」(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石油管理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石油管理法第 2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