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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管理法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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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石油煉製業應分別於每年十月底前編具次一年之煉製、輸入、輸出、銷售計畫,及每月二十日前將前一月之煉製、輸入、輸出、銷售及當月之安全存量狀況作成書表,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2. 2.石油輸入業、輸出業及汽、柴油批發業之業務申報,準用前項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石油管理法第27條,石油煉製業應於每年十月底前編製來年煉製、輸入、輸出、銷售計畫,並於每月二十日前提交前一個月的煉製、輸入、輸出、銷售情況及當月的安全存量狀況報告給中央主管機關。同時,石油輸入業、輸出業和汽、柴油批發業的業務申報也需要遵守相同的規定。 舉例來說,石油煉製業在每年十月底前要編製來年的煉製、輸入、輸出、銷售計畫,以規劃未來一年的業務發展。而在每月二十日前,他們需要提供上個月的煉製、輸入、輸出、銷售情況和當月的安全存量狀況報告,以便中央主管機關了解行業的運作狀況。同樣地,石油輸入業、輸出業和汽、柴油批發業也需要按照這些要求進行業務申報。 參考資料: 石油管理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130001

立法沿革 1

(0900927 制定)

石油煉製業應分別於每年十月底前編具次一年之煉製、輸入、輸出、銷售計畫,及每月二十日前將前一月之煉製、輸入、輸出、銷售及當月之安全存量狀況作成書表,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石油輸入業、輸出業及汽、柴油批發業之業務申報,準用前項規定。

立法理由為暸解石油市場供需情況,並有效落實安全存量之查核,分別課以石油煉製業、輸入業及輸出業及汽、柴油批發業,申報業務經營計畫及實際狀況之義務。

  • 主管機關名詞
(0900927 制定)

為暸解石油市場供需情況,並有效落實安全存量之查核,分別課以石油煉製業、輸入業及輸出業及汽、柴油批發業,申報業務經營計畫及實際狀況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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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管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石油管理法第 27 條規定:「石油煉製業應分別於每年十月底前編具次一年之煉製、輸入、輸出、銷售計畫,及每月二十日前將前一月之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石油管理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石油管理法第 2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