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石油管理法第29條,該條分為兩項進行解釋。 第一項規定,已訂定國家標準之石油製品在進口或銷售前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換句話說,石油製品必須符合國家所訂定的標準,才可以被進口或銷售。這項規定的目的是保護消費者的權益,確保所使用的石油製品符合品質標準。 第二項規定,主管機關有權派員或委託專業檢驗機構對業者銷售的石油製品進行品質檢驗,而業者不得妨礙、拒絕或規避此檢驗程序。主管機關可以派遣專門的人員或委託專業檢驗機構對石油製品的品質進行檢驗,以確保其符合國家標準。此外,業者不得干擾、拒絕或規避這一檢驗程序的進行。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消費者所購買的石油製品的品質符合國家標準,並保障其權益。 根據最新的資料,石油管理法第29條的規定并沒有指定特定的範例或案例。然而,根據法條所提供的資訊,可以推斷出這一法條的目的是確保石油製品的品質符合國家標準,并防止業者妨礙、拒絕或規避品質檢驗的程序。
已訂定國家標準之石油製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始得輸入或銷售。 主管機關得派員或委託專業檢驗機構查驗業者銷售之石油製品品質,業者不得妨礙、拒絕或規避。
立法理由一、為確保消費者權益,第一項明定石油製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始得輸入或銷售。所稱國家標準,係指經濟部中央標準局所訂之CNS。 二、第二項賦予主管機關對業者銷售之石油製品品質有查驗權,俾落實前項規定。
一、為確保消費者權益,第一項明定石油製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始得輸入或銷售。所稱國家標準,係指經濟部中央標準局所訂之CNS。 二、第二項賦予主管機關對業者銷售之石油製品品質有查驗權,俾落實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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