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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管理法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已訂定國家標準之石油製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始得輸入或銷售。
  2. 主管機關得派員或委託專業檢驗機構查驗業者銷售之石油製品品質,業者不得妨礙、拒絕或規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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