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石油管理法第38-1條,該條有兩項規定,以下進行釋義: 1. 根據第一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有權根據實施期程、範圍和方式的規定,對石油煉製業和輸入業銷售國內的汽油和柴油進行一定比率的醇類或酯類的摻配。這意味著中央主管機關可以制定相關規定,要求石油煉製業和輸入業將特定比例的醇類或酯類添加到所銷售的汽油和柴油中。 範例:中央主管機關根據石油管理法第38-1條的規定,制定了摻配醇類或酯類的比率和實施期程。根據這些規定,石油煉製業和輸入業需要將每升汽油中添加一定比例的醇類,以符合環保要求。 2. 根據第二項規定,前項所提到的汽油和柴油的摻配比率、實施期程、範圍和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進行公告。這表示中央主管機關會公告摻配醇類或酯類的比率,以及實施該規定的期程、範圍和方式。 範例:中央主管機關依據石油管理法第38-1條的規定,公告了汽油中醇類的摻配比率為每升10%,並要求於明年1月1日開始實施。此外,公告還規定摻配方式為在石油煉製過程中將醇類加入到汽油中的方式。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石油煉製業與輸入業,銷售國內之汽油及柴油,按實施期程、範圍及方式,規定摻配一定比率之醇類或酯類。 前項汽油、柴油摻配醇類、酯類之比率、實施期程、範圍及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考量能源多元化及對於國內環境之保護,參考外國相關作法,未來就酒精汽油與生質柴油之使用及推廣,中央主管機關得強制規定石油煉製業與輸入業之銷售義務,爰訂定第一項。 三、為期順利實施,並考量石油煉製業與輸入業相關設備、國內油品市場銷售狀況、酒精汽油與生質柴油之供應狀況等,爰於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相關摻配比率、實施期程、範圍及方式。
一、本條新增。 二、為考量能源多元化及對於國內環境之保護,參考外國相關作法,未來就酒精汽油與生質柴油之使用及推廣,中央主管機關得強制規定石油煉製業與輸入業之銷售義務,爰訂定第一項。 三、為期順利實施,並考量石油煉製業與輸入業相關設備、國內油品市場銷售狀況、酒精汽油與生質柴油之供應狀況等,爰於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相關摻配比率、實施期程、範圍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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