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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管理法 第 38-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石油煉製業與輸入業,銷售國內之汽油及柴油,按實施期程、範圍及方式,規定摻配一定比率之醇類或酯類。
  2. 前項汽油、柴油摻配醇類、酯類之比率、實施期程、範圍及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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