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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管理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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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煉製業之設立,應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 一、工廠廠址;蒸餾、精煉、摻配及儲油設備之規模、設置進度及建廠完工日期。 二、主要產品及年產能量。 三、開始生產後之二年產銷計畫,包括石油煉製、輸入、輸出、銷售及儲存計畫。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石油管理法第5條規定,石油煉製業者在設立時需要向中央主管機關提交申請書,並載明以下事項進行設立許可的申請: 1. 工廠的地址以及蒸餾、精煉、摻配和儲油設備的規模、設置進度和建廠完工日期。 2. 主要產品和年產量。 3. 開始生產後的兩年產銷計劃,包括石油煉製、進口、出口、銷售和儲存計劃。 4. 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事項。 舉個例子,石油煉製業者在申請設立許可時,需要填寫申請書並提供工廠的地址,詳細說明蒸餾、精煉、摻配和儲油設備的規模、設置進度以及預計的建廠完工日期。另外,他們也需要提供主要產品以及預計的年產量,為了營運方便,也需要提交兩年的產銷計劃,包括石油煉製、進口、出口、銷售和儲存計劃。除此之外,還需要注意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相關事項,例如環保規定或安全標準等。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900927 制定)

石油煉製業之設立,應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   一、工廠廠址;蒸餾、精煉、摻配及儲油設備之規模、設置進度及建廠完工日期。   二、主要產品及年產能量。   三、開始生產後之二年產銷計畫,包括石油煉製、輸入、輸出、銷售及儲存計畫。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石油煉製業應申請設立許可。   二、業者申請工廠設立許可前,須先取得石油煉製業設立許可。由於申請石油煉製業設立許可者,其申請之初、尚未具有石油蒸餾、精煉、摻配或儲油設備,爰明定應提出申請書,載明具有上述設備之設置進度、建廠完工日期、產能及設備規模,以供書面審查。

  • 主管機關名詞
(0900927 制定)

一、第一項明定石油煉製業應申請設立許可。   二、業者申請工廠設立許可前,須先取得石油煉製業設立許可。由於申請石油煉製業設立許可者,其申請之初、尚未具有石油蒸餾、精煉、摻配或儲油設備,爰明定應提出申請書,載明具有上述設備之設置進度、建廠完工日期、產能及設備規模,以供書面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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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管理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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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石油管理法第 5 條規定:「石油煉製業之設立,應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 一、工廠廠址;蒸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石油管理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石油管理法第 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