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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管理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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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經許可設立之石油煉製業,應辦妥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並於完成試車取得工廠登記證後,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發經營許可執照,經領得經營許可執照後,始得經營煉製業務: 一、公司執照。 二、工廠登記證。 三、符合第二十四條所定安全存量以上之儲油設備相關文件;其屬租用者,並應檢附租約證明。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行檢附之文件。
  2. 2.石油煉製業於領得經營許可執照前,在試車完成後,如已依計畫設置或租用法定安全存量以上之儲油設備,並檢附前項第三款規定之文件,經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得銷售其試車完成後所生產之石油製品。但期間以六個月為限,並準用第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
  3. 3.前項業者,應比照石油煉製業依第二十四條規定儲備安全存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石油管理法第6條,經許可設立的石油煉製業在辦妥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並完成試車取得工廠登記證後,需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經營許可執照,並檢附公司執照、工廠登記證、符合安全存量要求的儲油設備相關文件(如果是租用的話,還需提供租約證明),以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所需的文件。只有領得經營許可執照後,才能經營煉製業務。 根據同法第6條第2項,石油煉製業在領得經營許可執照之前,如果試車已完成且已根據計畫設置或租用了法定安全存量以上的儲油設備,並且檢附了前述第3項所要求的文件,可以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允許銷售試車完成後生產的石油製品,但此期間限制為六個月,且適用第17條第1項的規定。而該業者也要遵守根據第24條規定的安全存量儲備要求。 繁中參考資料:《中華民國石油管理法》(最新修訂)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1

(0900927 制定)

經許可設立之石油煉製業,應辦妥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並於完成試車取得工廠登記證後,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經營許可執照,經領得經營許可執照後,始得經營煉製業務:   一、公司執照。   二、工廠登記證。   三、符合第二十四條所定安全存量以上之儲油設備相關文件;其屬租用者,並應檢附租約證明。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行檢附之文件。   石油煉製業於領得經營許可執照前,在試車完成後,如已依計畫設置或租用法定安全存量以上之儲油設備,並檢附前項第三款規定之文件,經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得銷售其試車完成後所生產之石油製品。但期間以六個月為限,並準用第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   前項業者,應比照石油煉製業依第二十四條規定儲備安全存量。

立法理由一、明定石油煉製業申請經營許可執照程序。   二、依第四條規定,石油煉製業之組職須為股份有限公司,爰放第一項明定其須依公司法辦妥相關登記及取得工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工廠登記證,並檢附相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經營許可執照後,方得開始營業。   三、設置或租用符合法定安全存量以上之儲油設備為石油煉製業許可要件之一,申請石油煉製業之設立許可時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關於儲油設備僅提供設備規模、設置進度及儲存計畫供審查,爰明定申請許可執照時,應提供該設備之相關文件或租約證明,俾利有效執行安全儲油政策。   四、第二項規定試車完成後,始得出售其製品,並增列以六個月為限之但書規定。   五、第三項規定業者,應比照石油煉製業依第二十四條規定儲備安全存量。

(0900927 制定)

一、明定石油煉製業申請經營許可執照程序。   二、依第四條規定,石油煉製業之組職須為股份有限公司,爰放第一項明定其須依公司法辦妥相關登記及取得工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工廠登記證,並檢附相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經營許可執照後,方得開始營業。   三、設置或租用符合法定安全存量以上之儲油設備為石油煉製業許可要件之一,申請石油煉製業之設立許可時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關於儲油設備僅提供設備規模、設置進度及儲存計畫供審查,爰明定申請許可執照時,應提供該設備之相關文件或租約證明,俾利有效執行安全儲油政策。   四、第二項規定試車完成後,始得出售其製品,並增列以六個月為限之但書規定。   五、第三項規定業者,應比照石油煉製業依第二十四條規定儲備安全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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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管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石油管理法第 6 條規定:「經許可設立之石油煉製業,應辦妥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並於完成試車取得工廠登記證後,檢附下列文件,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石油管理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石油管理法第 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