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石油管理法第7條: 1. 石油煉製業者在取得經營許可執照後,如果要擴建或改建其蒸餾、精煉或摻配設備,必須先經中央主管機關的核准。在完成擴建或改建之後,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石油煉製業的經營許可執照。 2. 前項的申請程序適用前面兩條法規。 根據以上資料,石油煉製業者若要擴建或改建設備,必須先經中央主管機關的核准,並在完成後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他們需要遵守相關程序,如需更詳細的相關規定,可以參考石油管理法的前二條法規。
取得石油煉製業經營許可執照後,其蒸餾、精煉或摻配設備之擴建或改建,應先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並於擴建或改建後,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石油煉製業經營許可執照。 前項申請程序,準用前二條規定。
立法理由一、業者之蒸餾、精煉或摻配設備擴建或改建,將影響其安全存量儲存設備規模,爰於第一項明定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於擴建或改建後,申請換發石油煉製業經營許可執照。 二、第二項明定其申請程序,準用前二條規定。
一、業者之蒸餾、精煉或摻配設備擴建或改建,將影響其安全存量儲存設備規模,爰於第一項明定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於擴建或改建後,申請換發石油煉製業經營許可執照。 二、第二項明定其申請程序,準用前二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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