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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管理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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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取得石油煉製業經營許可執照後,其蒸餾、精煉或摻配設備之擴建或改建,應先經中央主管機關准,並於擴建或改建後,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石油煉製業經營許可執照。
  2. 2.前項申請程序,準用前二條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石油管理法第7條: 1. 石油煉製業者在取得經營許可執照後,如果要擴建或改建其蒸餾、精煉或摻配設備,必須先經中央主管機關的核准。在完成擴建或改建之後,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石油煉製業的經營許可執照。 2. 前項的申請程序適用前面兩條法規。 根據以上資料,石油煉製業者若要擴建或改建設備,必須先經中央主管機關的核准,並在完成後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他們需要遵守相關程序,如需更詳細的相關規定,可以參考石油管理法的前二條法規。

立法沿革 1

(0900927 制定)

取得石油煉製業經營許可執照後,其蒸餾、精煉或摻配設備之擴建或改建,應先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並於擴建或改建後,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石油煉製業經營許可執照。   前項申請程序,準用前二條規定。

立法理由一、業者之蒸餾、精煉或摻配設備擴建或改建,將影響其安全存量儲存設備規模,爰於第一項明定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於擴建或改建後,申請換發石油煉製業經營許可執照。   二、第二項明定其申請程序,準用前二條規定。

(0900927 制定)

一、業者之蒸餾、精煉或摻配設備擴建或改建,將影響其安全存量儲存設備規模,爰於第一項明定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於擴建或改建後,申請換發石油煉製業經營許可執照。   二、第二項明定其申請程序,準用前二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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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管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石油管理法第 7 條規定:「取得石油煉製業經營許可執照後,其蒸餾、精煉或摻配設備之擴建或改建,應先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並於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石油管理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石油管理法第 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