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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管理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取得石油煉製業經營許可執照後,其蒸餾、精煉或摻配設備之擴建或改建,應先經中央主管機關准,並於擴建或改建後,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石油煉製業經營許可執照。
  2. 前項申請程序,準用前二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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