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石油管理法第8條的規定: 1. 石油輸入業者的組織形式應為股份有限公司。 2. 石油輸入業者應該設置或租用存量達到第24條所規定的安全存量以上的儲油設備。 參考資料: 根據石油管理法第8條,石油輸入業者的組織形式限制為股份有限公司。這可以透過查閱石油管理法的最新版本來確認。關於石油輸入業者應該設置或租用符合安全存量的儲油設備的具體要求,可以參考石油管理法第24條的相關規定。
石油輸入業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前項業者,應設置或租用符合第二十四條所定安全存量以上之儲油設備。
立法理由一、為便於管理第一項明定石油輸入業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二、為期公平,於第二十四絛規定石油輸入業與石油煉製業均負有石油儲備義務,爰於第二項明定石油輸入業應設置或租用符合法定安全存量以上之儲油設備。
一、為便於管理第一項明定石油輸入業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二、為期公平,於第二十四絛規定石油輸入業與石油煉製業均負有石油儲備義務,爰於第二項明定石油輸入業應設置或租用符合法定安全存量以上之儲油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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