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石油管理法第4條的規定,石油煉製業的組織形式限定為股份有限公司。此外,該條款還對石油煉製業者有以下要求: 1. 必須設置石油蒸餾、精煉及摻配設備。 2. 必須設置或租用符合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安全存量以上之儲油設備。 關於石油煉製業之組織形式的限定,這是根據石油管理法的規定,以確保石油煉製業的運作符合相關的法律規定和安全標準。石油蒸餾、精煉及摻配設備的設置則是為了確保石油煉製業者能夠有效地進行石油加工和生產。儲油設備的要求則是為了確保石油的儲存安全和預防意外事故的發生。 根據石油管理法第24條的規定,儲油設備的安全存量是指儲油設施中的石油產品的最小儲存量,這是根據法規所要求的最低儲存量。具體來說,在租用或設置儲油設施時,業者需要確保該儲油設施能夠至少容納並儲存安全存量以上的石油產品。 舉例來說,假設一家石油煉製公司想要開始在某個地區經營業務,根據石油管理法第4條的規定,該公司必須為股份有限公司。另外,該公司還需要設置石油蒸餾、精煉及摻配設備,以進行石油的加工和處理。同時,該公司還需要設置或租用符合安全存量以上要求的儲油設施,以確保石油的安全儲存和預防可能的事故。
石油煉製業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前項業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置石油蒸餾、精煉及摻配設備。 二、設置或租用符合第二十四條所定安全存量以上之儲油設備。
立法理由一、為確定石油煉製業規模之完善,排除規模較小、專業人才及廠房設備不足等廠商濫設,並貫徹企業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原則,序言明定石油煉製業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二、石油煉製業係以石油為原料,經蒸餾、精煉或摻配程序製造石油製品,為避免業者假藉精煉、摻配等煉製名義,從事石油輸入業務,爰於第一款明定石油煉製業必須同時具備蒸餾、精煉或摻配設備中兩種以上之設備。 三、石油煉製業負有石油儲備義務,爰於第二款明定其應設置或租用符合法定安全存量以上之儲油設備。
一、為確定石油煉製業規模之完善,排除規模較小、專業人才及廠房設備不足等廠商濫設,並貫徹企業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原則,序言明定石油煉製業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二、石油煉製業係以石油為原料,經蒸餾、精煉或摻配程序製造石油製品,為避免業者假藉精煉、摻配等煉製名義,從事石油輸入業務,爰於第一款明定石油煉製業必須同時具備蒸餾、精煉或摻配設備中兩種以上之設備。 三、石油煉製業負有石油儲備義務,爰於第二款明定其應設置或租用符合法定安全存量以上之儲油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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