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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管理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石油煉製業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2. 前項業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置石油蒸餾、精煉及摻配設備。 二、設置或租用符合第二十四條所定安全存量以上之儲油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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