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根據石油管理法第3條,所謂主管機關包含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以及縣市政府。根據這個法條, 經濟部是中央政府的主管機關、直轄市政府是直轄市的主管機關,而縣市政府是各縣市的主管機關。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明列本法所稱各層級之主管機關,俾利本法之執行。
明列本法所稱各層級之主管機關,俾利本法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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