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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管理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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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石油管理法第3條,所謂主管機關包含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以及縣市政府。根據這個法條, 經濟部是中央政府的主管機關、直轄市政府是直轄市的主管機關,而縣市政府是各縣市的主管機關。

立法沿革 1

(0900927 制定)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明列本法所稱各層級之主管機關,俾利本法之執行。

  • 主管機關名詞
(0900927 制定)

明列本法所稱各層級之主管機關,俾利本法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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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管理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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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石油管理法第 3 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石油管理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石油管理法第 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