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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再生油品之生產輸入摻配銷售業務管理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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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用詞之定義如下: 一、酒精汽油:以化石汽油摻配燃料乙醇或直接使用未經摻配化石汽油之變性燃料乙醇為燃料者。 二、燃料乙醇(以下稱 E100 酒精汽油):以含有糖分、澱粉或纖維素之生物原料,經發酵、蒸餾、脫水後製得水含量低於百分之零點五(體積/體積)之乙醇為燃料者。 三、生質柴油:以化石柴油摻配脂肪酸甲酯或直接使用未經摻配化石柴油之脂肪酸甲酯為燃料者。 四、脂肪酸甲酯(以下稱 B100 生質柴油):以動植物油或廢食用油脂,經轉化技術後所產生之酯類為燃料者。 五、再生油品:以本國廢棄物或其他依環境保護法規回收再利用,經加工處理所產生石油系列物資,作為燃料者。 六、生質燃料業者:指從事下列行為之業者: (一)生產及銷售 E100 酒精汽油或 B100 生質柴油為燃料。 (二)摻配酒精汽油或生質柴油在本國銷售為燃料。 (三)輸入 E100 酒精汽油或 B100 生質柴油,在本國銷售為燃料。 七、再生油品業者:指生產及銷售再生油品為燃料之業者。 八、特定對象:指與生質燃料業者或再生油品業者簽訂契約或出具同意使用書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再生油品之生產輸入摻配銷售業務管理辦法》第2條的定義,以下是各詞語的解釋: 1. 酒精汽油(Ethanol Gasoline):指以化石汽油摻配燃料乙醇或直接使用未經摻配化石汽油之變性燃料乙醇為燃料的產品。 2. 燃料乙醇(Fuel Ethanol):指以含有糖分、澱粉或纖維素之生物原料,經發酵、蒸餾、脫水後製得水含量低於百分之零點五(體積/體積)之乙醇為燃料的產品,又稱E100酒精汽油。 3. 生質柴油(Biodiesel):指以化石柴油摻配脂肪酸甲酯或直接使用未經摻配化石柴油之脂肪酸甲酯為燃料的產品。 4. 脂肪酸甲酯(Fatty Acid Methyl Ester,FAME):指以動植物油或廢食用油脂,經轉化技術後所產生之酯類為燃料的產品,又稱B100生質柴油。 5. 再生油品(Regenerated Oil Products):指以本國廢棄物或其他依環境保護法規回收再利用,經加工處理所產生石油系列物資,作為燃料的產品。 6. 生質燃料業者(Biofuel Operator):指從事生產及銷售E100酒精汽油或B100生質柴油為燃料、摻配酒精汽油或生質柴油在本國銷售為燃料、或輸入E100酒精汽油或B100生質柴油,在本國銷售為燃料的業者。 7. 再生油品業者(Regenerated Oil Products Operator):指從事生產及銷售再生油品為燃料的業者。 8. 特定對象(Specific Parties):指與生質燃料業者或再生油品業者簽訂契約或出具同意使用書的個人或機構。 以上解釋參考資料可參閱寶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公告之《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再生油品之生產輸入摻配銷售業務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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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再生油品之生產輸入摻配銷售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再生油品之生產輸入摻配銷售業務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用詞之定義如下: 一、酒精汽油:以化石汽油摻配燃料乙醇或直接使用未經摻配化石汽油之變性燃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再生油品之生產輸入摻配銷售業務管理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