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再生油品之生產輸入摻配銷售業務管理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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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石油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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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再生油品之生產輸入摻配銷售業務管理辦法第1條,該條規定是根據石油管理法第38條第3項所制定的。石油管理法是指所謂的「石油管理法」,這是一個法律,目的是管理石油製品的生產、輸入、摻配和銷售業務。具體而言,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再生油品之生產輸入摻配銷售業務管理辦法第1條的內容並沒有提及具體的規定內容。如果要釐清具體的要求,可能需要參考石油管理法的其他相關條文和相關的司法解釋文件。
- 石油管理法法規
- 第三十八條第三項條文
- 石油管理法 第 3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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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